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我局拟取消截至2024年6月30日未通过国家药监局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普通化妆品备案。
为规范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依法、合理的适用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组织制定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和相关基准文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化妆品和新原料受理审评咨询服务工作,对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在化妆品和新原料注册备案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做到快速响应、高效解决,中检院对特殊化妆品和新原料受理审评咨询服务安排进行了优化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