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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特殊化妆品上传销售包装相关事宜的通告 (2023年第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21  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要求,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取得注册的化妆品,注册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要求,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取得注册的化妆品,注册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现就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未按要求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产品(见附件),应当于2023年7月30日前在新注册备案平台上完成整改工作。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通告。

2023年7月20日

   未上传销售包装图片的特殊化妆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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