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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徽省药品行政强制裁量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1  来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徽省药品行政强制裁量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政策解读,本次修订,对食品职能不再进行规定,同时对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条款予以动态调整,新增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行政强制内容。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行政强制法》要求,规范和控制行政裁量权,省药监局于2014年制定了《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强制裁量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对涉及行政强制的自由裁量权限进行了细化。随着职能划转和法律法规的制修订,规则和基准的部分条款已不符合执法实际需求,因此有必要进行修订。

为做好修订工作,征求了各市、直管县局和局机关、分局、直属单位意见,并在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集意见25条,吸收采纳19条。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对食品职能不再进行规定,同时对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条款予以动态调整,新增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行政强制内容。修改后的基本内容为:

(一)《适用规则》共22条,明确行政强制措施裁量具体情形、强制基本原则和程序、强制过错追究规定。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明确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为查封、扣押。同时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裁量权限划分为应予以查封、扣押,可以查封、扣押,不予查封、扣押,解除查封、扣押等4类。

2.对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明确规定了实施查封、扣押的具体条件、法律程序、强制时限等。

3.明确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相对人的行政救济措施和执法人员过错追究责任。

(二)《裁量基准》共7条,并按照药品类、医疗器械类、化妆品类排序,每一项细化为裁量情形、强制种类、强制依据等。

文件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行政强制裁量适用规则和安徽省药品行政强制裁量基准的通知 (皖药监法秘〔202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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