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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二十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25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1年5月1日起,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填报产品配方原料的来源和商品名信息,其中涉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还应当提交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或者安全相关信息。

1、问:哪些原料属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1年5月1日起,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填报产品配方原料的来源和商品名信息,其中涉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还应当提交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或者安全相关信息。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包括但不限于:聚丙烯酰胺类、三链烷胺,三链烷醇胺及它们的盐类、二氯甲烷、脂肪酸双链烷酰胺及脂肪酸双链烷醇酰胺、单链烷胺,单链烷醇胺及它们的盐类等,以上原料的具体规格要求可参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表3“化妆品限用组分”中的“其他限制和要求”。

2、对比《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15版),《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中哪些原料更新了中文名称?

答:《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15版)中存在同一原料有多个中文名称的情况,《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将同一原料的名称进行了规范统一,具体清单见下表。自2021年5月1日起,备案人进行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使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规范后的原料名称。

序号

原料曾用名称

原料规范后名称

1

白茅根(IMPERATA CYLINDRICA MAJOR)提取物

白茅(IMPERATA CYLINDRICA)根提取物

2

柏子仁(PLATYCLADUS ORIENTALIS)提取物

侧柏(PLATYCLADUS ORIENTALIS)种仁提取物

3

独活(ANGELICA PUBESCENS)提取物

重齿毛当归(ANGELICA PUBESCENS)提取物

4

番茄(SOLANUM LYCOPERSICUM)提取物

番茄(LYCOPERSICON ESCULENTUM)提取物

5

芝麻(SESAMUM INDICUM)提取物

黑芝麻(SESAMUM INDICUM)提取物

6

化州柚(CITRUS GRANDIS)提取物

柚(CITRUS GRANDIS)提取物

7

韭菜子(ALLIUM TUBEROSUM)提取物

韭菜(ALLIUM TUBEROSUM)籽提取物

8

荔枝核(LITCHI CHINENSIS)提取物

荔枝(LITCHI CHINENSIS)籽提取物

9

凌霄花(CAMPSIS GRANDIFLORA)提取物

凌霄(CAMPSIS GRANDIFLORA)花提取物

10

芦根(PHRAGMITES COMMUNIS)提取物

芦苇(PHRAGMITES COMMUNIS)根提取物

11

绿壳砂仁(AMOMUM VILLOSUM XANTHIOIDES)提取物

绿壳砂(AMOMUM VILLOSUM XANTHIOIDES)果提取物

12

美洲凌霄花(CAMPSIS RADICANS)提取物

美洲凌霄(CAMPSIS RADICANS)花提取物

13

青蒿(ARTEMISIA ANNUA)提取物

黄花蒿(ARTEMISIA ANNUA)提取物

14

山里红(CRATAEGUS PINNATIFIDA)果提取物

山楂(CRATAEGUS PINNATIFIDA)果提取物

15

山药(DIOSCOREA OPPOSITA)块茎提取物

薯蓣(DIOSCOREA OPPOSITA)块茎提取物

16

山银花(LonICERA CONFUSA)提取物

华南忍冬(LonICERA CONFUSA)花提取物

17

首乌藤(POLYGonUM MULTIFLORUM)提取物

何首乌(POLYGonUM MULTIFLORUM)藤茎提取物

18

素馨花(JASMINUM OFFICINALE GRANDIFLORUM)提取物

素馨花(JASMINUM GRANDIFLORUM)提取物

19

莎草(CYPERUS ROTUNDUS)提取物

香附(CYPERUS ROTUNDUS)提取物

20

薏苡仁(COIX LACRYMA-JOBI MA-YUEN)提取物

薏苡(COIX LACRYMA-JOBI)提取物

3、《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21版)中的哪些原料新纳入禁用物质管理?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74号),《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中17个原料于2021年5月28日起新纳入禁用组分管理:甲醛、硼酸、硼砂、2-氯对苯二胺、2-氯对苯二胺硫酸盐、大麻(CANNABIS SATIVA)仁果、大麻(CANNABIS SATIVA)籽油、大麻(CANNABIS SATIVA)叶提取物、万寿菊(TAGETES ERECTA)花提取物、乙酸乙烯酯等。

以上17种原料在2021年第74号公告前,部分属于限用组分、部分属于准用组分、部分属于已使用原料,各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告要求,不得再生产、进口产品配方中使用了上述禁用原料的化妆品。

4、填报原料报送码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目前发现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提示部分化妆品备案填报的原料报送码与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备案人应与原料生产商(供应商)核实:

(1)原料报送码是否对应目标原料;

(2)化妆品配方中具体原料,如复配原料的组成、配比是否与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填报的信息一致。

5、原料报送码是否可以报送多个?

答:按照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2022年3月14日《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升级公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支持一个原料填报多个原料报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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