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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十五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10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十五期)

问题1:进口化妆品的中文标签应如何规范标注功效宣称相关内容?

答: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

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功效宣称相关内容的标注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原标签无功效宣称相关内容的,加贴的中文标签上不应标注功效宣称相关内容。

(二)原标签有功效宣称相关内容的,加贴的中文标签上应对应标注功效宣称相关内容。

问题2:具有多种销售包装的产品,是否可以只提供其中一种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四)规定:存在多种销售包装的,应当提交所有的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提交其中一种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其他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可不重复上传:

1.仅净含量规格不同的;

2.仅在已上传销售包装上附加标注销售渠道、促销、节日专款、赠品等信息的;

3.仅销售包装颜色存在差异的;

4.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以套盒、礼盒等形式组合销售,组合过程不接触产品内容物,除增加组合包装产品名称外,其他标注的内容未超出每个产品标签内容的;

5.通过文字描述能够清楚反映与已上传销售包装差异,并已备注说明的。

问题3:产品名称中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是否需要解释其具体含义?

答: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化妆品中文名称不得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进行命名,注册商标、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或者其他必须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除外。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

问题4:产品名称中是否可以采用表明原料的词汇?

答: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

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者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

问题5:《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过渡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产品标签必须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2022年5月1日之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问题6:小规格包装的产品应如何规范标注标签内容?

答: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

具有包装盒的小规格包装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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