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育发化妆品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现对育发类化妆品内涵的界定及监管作如下规定:
一、 育发化妆品内涵界定应当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中育发化妆品定义为准,即“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二、 普通化妆品的广告、包装等宣传中出现类似特殊用途化妆品定义中功能范畴的描述,卫生监督部门应及时对企业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三、 生产企业在普通化妆品宣传中应该避免使用易与功能或疗效混淆的描述和术语,不得有扩大宣传。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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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卫法监食便函[2003]12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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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3-04-22 | 生效日期 | 2003-04-2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24-01-29 | |
属性 | 通知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废止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五批委文件的决定 (国卫办发〔20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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