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规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生产经营企业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2]9号)

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2]9号)

分享: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13 09:25:29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5785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本规定自二○一二年一月十日起实施。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保化[2012]9号
发布日期 2012-01-10 生效日期 2012-01-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现予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加强和规范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应商及相关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或复印件备查,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第二章 索证索票管理
 
  第五条 生产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二)原料、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其他资质证明;
 
  (三)原料、包装材料的检验合格证明;
 
  (四)涉及商标、条形码印刷的供应商印刷许可证和条形码印刷许可证。
 
  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 生产企业索票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原料、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原料、包装材料供应商的住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 经营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四)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五)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经营企业索票至少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化妆品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建立电子化档案,提供各连锁经营企业使用,各连锁经营企业应能够通过电子化手段从经营终端进行查询索证索票情况。加盟连锁的,应当由总部提供统一的索证索票复印件并加盖总部公章。
 
  第十条 索证索票应当按供应商名称或者化妆品种类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鼓励有条件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三章 台账管理
 
  第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第十二条 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三条 购货台账按照供应商、供货品种、供货时间顺序等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销售台账应详细记录化妆品的产品流向。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第十五条 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化妆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化妆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化妆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化妆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按分类浏览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