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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办理程序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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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14 02:17:39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884
核心提示:为规范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办理程序,进一步明确纠错申请受理范围、办理条件和资料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办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许函[2009]287号
发布日期 2009-10-30 生效日期 2009-10-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办理程序,进一步明确纠错申请受理范围、办理条件和资料要求,现将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在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后,存在下列情形的,应一次性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纠错申请:
 
  (一)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打印错误;
 
  (二)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编号错误;
 
  (三)批件中出现的其他错误;
 
  二、办理条件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批件纠错申请应由批件原申报生产企业提出;
 
  (二)进口化妆品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申请应由批件(备案凭证)原申报生产企业或其在华责任单位提出。
 
  三、申请资料要求
 
  (一)由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签章的《化妆品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申请表》;
 
  (二)由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签章的化妆品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复印件(原件在领取新批件/备案凭证时交回);
 
  (三)进口化妆品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时,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公告(第4号)对具体办事人员的要求外,在华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交已备案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在华责任单位签章);
 
  (四)申报资料应由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逐页加盖公章。
 
  四、办理程序和工作时限
 
  (一)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打印错误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完成纠错,工作时限为受理5个工作日,制证5个工作日。
 
  (二)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编号错误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完成纠错,工作时限为受理5个工作日,审批5个工作日,制证5个工作日。
 
  (三)批件中出现的其他错误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核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完成纠错,工作时限为受理5个工作日,审评10个工作日,审批5个工作日,制证5个工作日。
 
  申请化妆品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延续和变更申请的,可同时申请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纠错后的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备注栏中应注明纠错内容。
 
  五、档案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对纠错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备案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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