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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1]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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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15 02:46:01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2258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化妆品监管工作,有效遏制违规标识、虚假夸大宣传等突出问题,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保化[2011]108号
发布日期 2011-07-11 生效日期 2011-07-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化妆品监管工作,有效遏制违规标识、虚假夸大宣传等突出问题,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开展对辖区内所有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标签标识,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建立健全和落实包装材料、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或在产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识和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开展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所经营的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标签标识是否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和标注适应症,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备案号,是否销售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违规标识和虚假夸大宣传的产品。
 
  (三)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结合打击非法添加等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规标识、虚假夸大宣传、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产品标签说明书违规标识、虚假夸大宣传的,必须责令召回并整改;对生产企业未建立实施包装材料、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存在违反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经营企业不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或未索票索证、票据及证件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提供虚假票据证件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撤销批准文号(备案号)并责令停产整顿。同时,要进一步拓宽举报渠道,公示举报方式,及时分析举报线索,加强追踪调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四)加大宣传报道和曝光力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宣传加强违规标识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举措、进展和成效,对虚假夸大宣传、违规标识等行为的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加强对消费者化妆品标签标识等相关常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科学理性消费,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违规标识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等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推动化妆品监管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坚决维护公众健康及合法权益。要强化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层层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查,完善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案件协查力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标识、虚假夸大宣传产品涉及辖区外生产、经营企业的,及时通报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查,接到协查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组织做好协查工作,及时反馈协查结果。涉及假冒产品的,协查结果同时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送信息。要认真总结本辖区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应等,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请于2011年11月20日之前,将本辖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工作的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林庆斌
 
  电 话:010—88330884
 
  传 真:010—88373268
 
  邮 箱:linqb@ sf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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