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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启动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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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14 10:25:38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01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和《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3号)精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承担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并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发布单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1-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和《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3号)精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承担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并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 213号)要求,我局决定从2014年1月10日起开始受理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工作。具体办理程序请登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www.zjfda.gov.cn办事指南查询,受理地点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大厅(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邮编:310012),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联系电话:0571-88903246。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行政许可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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