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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的通知(食药监办〔2014〕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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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10 08:27:33  来源: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45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以下称《通告》)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及监督检查秩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
发布单位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2014〕401号
发布日期 2014-12-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d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sjzz/pgongzuowenjian/201412/292853.htm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以下称《通告》)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及监督检查秩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上市规定

  2015年1月1日起,未按照《通告》要求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信息平台备案的产品,除下述两种情形外,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一)已取得列表式备案的产品。2011年10月1日前生产并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表式备案公告的产品,我局将于2014年12月16日统一注销,之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二)已取得备案凭证的产品。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已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凭证的产品,原则上应在2014年12月30日前按规定完成补充备案,确实无法完成的可在备案凭证有效期内生产并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2015年1月1日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的规定,查处生产经营未经备案上市销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上市销售未经备案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通告》要求,依照《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者,依照《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处以停产30天以内的处罚;情节严重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二)经营未经备案产品的企业。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化妆品合格证明(包括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情况)和产品标识。对经营未经备案产品的企业,依照《特别规定》及《细则》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网站及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告企业名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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