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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关于收集牙膏中已使用原料情况的通知 (中口协[2020]第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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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30 09:37:33  来源: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  浏览次数:735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牙膏原料管理,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特委托我会对已上市销售牙膏中的原料进行收集(详见药监妆函[2020]76号《关于委托收集牙膏中已使用原料情况的函》),并形成《已使用牙膏原料目录》(初稿)。现就原料收集的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
发布文号 中口协[2020]第08号
发布日期 2020-07-29 生效日期 2020-07-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牙膏生产及销售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牙膏原料管理,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特委托我会对已上市销售牙膏中的原料进行收集(详见药监妆函[2020]76号《关于委托收集牙膏中已使用原料情况的函》),并形成《已使用牙膏原料目录》(初稿)。现就原料收集的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收集范围:2020年7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已上市销售的牙膏产品中所用的全部原料;
 
    二、使用证据:
 
    1、如该原料用于国产产品,需提供证明该原料使用的销售包装(剖展图照片)及对应的上市记录(包括出库单、电子销售记录等);
 
    2、如该原料为进口产品所使用,需提供海关的清关证明,包括原版标签及对应的中文翻译(需包括外文产品名称、销售包装)。
 
    三、相关说明:
 
    1、多家企业使用同一种原料的,由该原料使用量最大的企业提供产品配方及投料记录,作为证明;
 
    2、如果一个原料已被一家企业填写,其他企业无需重复填写,但需要提供使用该原料的全部使用证据。
 
    3、由几种成分组成的复配原料,在包装标注的全成分表中未体现的原料,需与复配原料同时提报,并应提交使用该复配原料的产品包装及物质安全数据(MSDS)。
 
    4、不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原料带入物(如为了保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微量稳定剂、防腐剂、抗氧剂等成分)须同时提报,并须提供原料供应商的相关证明。
 
    5、如果原料为植物类、动物类、矿物类或者微生物发酵类,除填写基本项,还需填写相应项目(详见表格备注)。
 
    6、原料请按INCI中文名称的首字母进行排序填写。
 
    请贵公司认真核对使用原料后填写“已使用牙膏原料目录收集表”(请仔细阅读备注),并于8月20日前发至协会科技工作邮箱(cocia_kjw@126.com)。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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