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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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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22 10:37:52  来源: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08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等违法行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的通知》(药监综妆〔2021〕第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2-22 生效日期 2021-02-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检验检测院、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食品药品审评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等违法行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的通知》(药监综妆〔2021〕第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青海省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8日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附件
 
    青海省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的通知》(药监综妆〔2021〕第15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时发现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潜在的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化妆品经营,严厉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等危害儿童健康的严重违法行为。
 
    二、工作重点
 
    为进一步普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强化经营单位法律责任意识,对商超、母婴用品专卖店、儿童理发店、婴幼儿洗浴中心等场所开展婴幼儿护肤品专项整治。要求贴近市场、靠前检查,强化城区、乡(镇)集市等领域化妆品经营监管。重点查处经营使用假冒伪劣化妆品,“三无”化妆品,无批准文号化妆品,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和自制化妆品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涉及儿童化妆品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按照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严厉处罚。
 
    三、具体任务
 
    (一)强化法规规范宣传指导力度,确保实现条例宣贯和现场检查两同步。进一步强化《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提高从业者法律意识,督促经营者准确区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毒产品,严防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指导经营者做好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切实保障婴幼儿化妆品质量安全。
 
    (二)盯准婴幼儿化妆品专卖店,全面摸清经营户和产品底数。结合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日常检查情况,以婴幼儿化妆品专卖店为重点,迅速、全面梳理婴幼儿化妆品经营单位数据,督促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确保专项检查与专项抽检相结合,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结合青海省2021年度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以母婴用品专卖店和婴幼儿化妆品经营单位为重点对象,重点检查婴幼儿化妆品资质是否合规、标签是否有违法宣称治疗疾病行为。严查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严查违法添加激素、抗感染类药物的化妆品;严查销售过期化妆品和化妆品宣称疾病治疗作用等违法行为;严查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企业或无生产许可证等“三无”化妆品。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对平台内经营者是否进行实名登记并实施有效管理、平台内是否经营违法儿童化妆品等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重拳出击,确保婴幼儿用妆安全。
 
    (四)及时发现风险隐患,严厉查处涉及儿童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儿童化妆品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标签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等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对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适用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严厉处罚,依法追究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案产品检验认定等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专项检查部署阶段(2021年3月)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根据方案的要求,明确专人负责此次检查工作,结合本辖区监管实际,制定细化检查方案。并于3月25日之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和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联络人员名单(见附表1)报省局化妆品监管处。
 
    (二)专项检查实施阶段(2021年4月至8月)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根据方案的要求落实专项检查各项任务,及时研究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违法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发挥专项检查的震慑作用。推动以案促改,注重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效应。
 
    (三)专项检查总结阶段(2021年9月10日之前)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根据方案的要求及时总结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梳理存在的问题,提炼各地好经验、好做法,按要求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统计表(见附表2),报送省局化妆品监管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把保证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作为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结合辖区监管实际,根据工作方案,明确检查计划,分解落实监管责任,组织做好辖区内儿童化妆品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及违法查处等工作,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结合专项检查工作,对儿童化妆品经营者开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宣贯培训,督促有关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知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大儿童化妆品科普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理性认识化妆品功效并安全用妆。
 
    (三)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对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做好此次专项检查的信息发布和报道工作,并将此次专项检查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上报省局,由省局汇总上报国家药监局。工作中如有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省局届时将对此次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联系人及电话:梁中秋   0971-8865604
 
 
 
    抄送:局领导。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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