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生产经营企业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药监中化秘〔2022〕39号)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药监中化秘〔2022〕39号)

分享: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5-12 09:44:35  来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98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全面加强全省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药监中化秘〔2022〕39号
发布日期 2022-05-11 生效日期 2022-05-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相继出台,化妆品进入严监管时代。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妆安全,强化化妆品经营监管,省药监局制定了《安徽省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安徽省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全面加强全省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持“监管为了人民、监管依靠人民”的理念,以督促化妆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为主线,以社会共治格局为着力点,深入宣传贯彻化妆品监管法规规章及配套文件,突出重点品种、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加大风险排查化解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妆安全。

(二)总体目标。通过努力,广大化妆品经营者守法诚信和质量安全意识不断增强,化妆品经营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持续完善,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化妆品经营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提高,化妆品风险防控体系逐步筑牢,化妆品监管能力持续提升。

二、深入广泛宣传,落实主体责任

(三)加强法规宣贯培训。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宣贯,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基层化妆品执法检查人员及化妆品经营者的培训力度。依托“5.25护肤日”、“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组织开展化妆品科普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进商超活动,把宣传、推广国家局化妆品APP作为重点,贯穿5.25宣传周活动始终。各市局制定宣传方案,县(区)局结合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务求取得实效。

(四)摸清经营主体底数。通过查询“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日常监管等方式,摸排、掌握辖区内实际经营化妆品企业情况,探索建立化妆品经营者名单库,实施动态管理。各市局于2022 年6月30日前将“化妆品经营者统计表”报送省局中药和化妆品监管处(见附件)。

(五)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对化妆品经营者的业务培训,强化其对化妆品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和执行力。以省局制定的化妆品经营主体责任清单为根本,对经营者开展有针对性、有重点的分类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等义务,主动开展自查自纠,落实主体责任。

三、加大监管力度,防控安全风险

(六)针对不同业态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一类: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每半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第二类:化妆品专卖店、母婴用品专卖店、美容店、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第三类:美发店、商场、超市、宾馆等,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自行确定检查比例及范围。

(七)持续开展化妆品“放心查”活动。多途径、多维度、多场景宣传推广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APP,讲清说透APP查询真伪、科普宣传、投诉举报等功能,力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化妆品经营者使用化妆品监管APP,从上游单位购货时“查一查”,严防假冒、不合格化妆品流入合法渠道;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使用化妆品监管APP,线上线下购买化妆品时“查一查”,辨别真伪,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认知水平;督促广大执法人员使用化妆品监管APP,监督检查时“查一查”,快速甄别产品的合法性,提高监管能力和效率,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八)加强儿童化妆品等高风险品种监管。开展儿童化妆品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母婴用品专卖店、商场等儿童化妆品经营者监督检查。加大对染发烫发、美白祛斑类等高风险产品抽查监管力度。

(九)开展“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加强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制度,履行责任义务,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行为。一方面要深挖案件线索,坚决依法查处,特别针对非法添加、未经注册备案化妆品等严重违法行为,不能简单的依靠电商平台“一删了之”“屏蔽了事”,要追根溯源,彻查产品销售渠道,对违法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等全链条依法进行查处。另一方面,要加强与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地、平台注册所在地、经营者实际经营所在地等监管部门以及电商平台的协作,形成合力,达到实效。

(十)落实对假冒及不合格化妆品排查处置。及时组织对国家药监局、省局通告的假冒及不合格化妆品的排查,充分发挥监管网格力量,通过经营企业自查、监管人员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最大程度地覆盖辖区化妆品经营者。鼓励有条件的市局建立监管大数据平台,运用智慧监管手段落实假冒及不合格化妆品排查工作。

(十一)加大检查、抽检和处罚力度。结合化妆品专项整治、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等工作,加大对涉及不合格产品等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格产品,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质量、来源可疑产品,开展针对性现场抽检,严厉打击经营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行为,对发现的涉及儿童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判定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十二)开展重点品种风险会商评估。以儿童化妆品、网络销售化妆品为重点,建立完善化妆品经营环节风险会商制度、工作机制,制定风险清单,建立健全清单式、闭环化工作机制。各市局每年开展一次风险会商和交流,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风险分析报告至省局。省局组织召开全省儿童化妆品、网络销售化妆品风险会商会。

(十三)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处理机制。畅通化妆品投诉举报渠道,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快速处理机制,对通过投诉举报获取的或舆情关注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重大、紧急投诉,承办机构应尽早、尽快进行处置。

(十四)建立“上下联动、同频共振”监管网络。各市、县、乡(镇)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权限划分做好辖区化妆品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乡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化妆品经营者实施网格化监管。

四、持续探索创新,促进规范提升

(十五)鼓励开展化妆品示范店培育工作。借鉴浙江等地的经验,遴选、培育和规范一批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发挥其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化妆品经营秩序整体规范与提升。

(十六)鼓励创新监督检查方式。结合实际,先行先试,针对化妆品经营不同业态、不同品种,积极创新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总结、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和模式。比如5.25工作法“、”一书一信一记录“等。

(十七)推进监管信息公开。完善化妆品经营者监管电子档案记录机制,依法规范公开化妆品监督抽检、行政处罚、企业信用等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和常态化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注和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

(十八)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社会共治格局。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化妆品安全治理,拓宽化妆品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各地联合街道社区、妇联、工会等部门聘任化妆品义务监督员,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提升监管效能;不断加强与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主流媒体的互动交流,鼓励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努力形成良性互动、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

(十九)发挥行业协会桥梁作用。积极引导和促进行业协会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参与相关政策、法规等的宣传贯彻,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出台行约行规、自律规范及化妆品质量安全守则,督促化妆品经营者依法依规、诚信自律,倡导行业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附件

市、直管县(市)化妆品经营者统计表

区域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家)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家) 化妆品专卖店(家) 母婴用品专卖店(家)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家) 展销会举办者(家) 美容店(家) 美发店(家) 商场(家) 超市(家) 宾馆(家) 其他(家)
XXX县(区)                        
XXX县(区)                        
                       
合计                        
注:“美容店”指生活美容,不包括医疗美容。


 地区: 安徽 
 标签: 生产经营 化妆品 
化妆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化妆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化妆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化妆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按分类浏览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