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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年 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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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0-09 11:05:12  来源: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42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委托吉林、黑龙江、江苏省药监局承担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函》(药监综妆函〔2023〕497号),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承担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住所地在江苏省的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3年 第25号
发布日期 2023-09-28 生效日期 2023-10-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委托吉林、黑龙江、江苏省药监局承担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函》(药监综妆函〔2023〕497号),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承担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住所地在江苏省的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在产品进口前,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nmpa.gov.cn),通过“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办理用户注册及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手续后方可进口。具体事项办理详见《江苏省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附件)。

二、为方便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递交纸质版备案资料,我局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受理窗口,负责境内责任人用户注册及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纸质版资料的接收,纸质版资料须与备案系统内电子版资料一致。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可向我局受理窗口递交或邮寄纸质版资料,具体受理地址如下:

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

邮编:210036

电话:025-83666118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三、产品备案后,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持有关备案凭证,至海关按规定办理进口相关手续。后续拟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补充填报进口口岸以及办理通关手续的联系人信息。

四、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建立进口普通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追溯和质量管理,确保化妆品的进口和经营符合法规要求。

五、省内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大进口普通化妆品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与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六、本公告自10月8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江苏省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docx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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