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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2023年度报告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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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2-13 11:52:48  来源: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50
核心提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有关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发布单位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12-12 生效日期 2023-12-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有关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规定,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31号)有关要求,拟对我省未按规定提交2023年度报告的进口普通化妆品(产品清单见附件1)予以取消备案。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或其境内责任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进口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诉或经审核申诉未被采纳的,将对相关进口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19号省局办公大楼

咨询电话:027-87111696、87112185。

特此公告。

附件:1.湖北省未提交年度报告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清单

2.进口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附件1:2023湖北未年报进口普通化妆品目录.xlsx

   附件2:进口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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