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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 (工信厅联安全函〔2023〕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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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1-30 02:16:59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浏览次数:1635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提升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效能,现决定自2024年2月1日起优化部分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的监管措施。
发布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工信厅联安全函〔2023〕394号
发布日期 2024-01-25 生效日期 2024-01-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提升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效能,现决定自2024年2月1日起优化部分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的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乙醇胺含量较低的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消费类商品(详见附件),防扩散风险可控,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手续,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监管措施。  

附件:   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产品清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4年1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茜010—68205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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