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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化妆品生产企业、注册(备案)人执行自查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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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8-20 11:32:41  来源: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1
核心提示:为落实化妆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生产行为,防范质量安全风险,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西藏自治区药监局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化妆品生产企业、注册(备案)人执行自查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的规定》,现予公布。
发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8-19 生效日期 2024-08-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为落实化妆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生产行为,防范质量安全风险,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西藏自治区药监局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化妆品生产企业、注册(备案)人执行自查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的规定》,现予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西藏自治区化妆品生产企业、注册(备案)人执行自查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的规定》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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