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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内药监发〔202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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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2-04 08:54:3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
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通用基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不予和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已经自治区药监局2024年第1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药监发〔2024〕50号
发布日期 2024-12-02 生效日期 2025-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通用基准》等4个基准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不予和免予行政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监局各处、检查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通用基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不予和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已经自治区药监局2024年第1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药监局政策法规和科技处反馈。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通用基准.doc

   2.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

   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

   4.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

   5.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不予和免予行政处罚清单.xls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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