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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化妆品违法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6-16 09:33 来源:柳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升化妆品经营者依法经营水平,规范经营行为,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现对化妆品经营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化妆品是满足人们对美的需求的消费品,其质量关系人们群众健康。柳州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坚持“四个最严”,持之以恒推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贯彻实施,严厉查处化妆品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提升化妆品经营者依法经营水平,规范经营行为,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现对化妆品经营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柳州市某化妆品商行销售未备案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经营的卡姿兰梦幻丝柔BB粉饼、美国雅诗兰黛鲜亮焕彩补水保湿眼部精华霜等多种化妆品外包装上存在标注失效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信息不一致等情形。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备案信息,且购进和销售上述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情况: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上述未备案化妆品,罚款30000元。
 
  典型意义:国家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经营未备案化妆品属于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发现该类问题化妆品后要立即查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化妆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案例二:柳州市某百货经营部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从上门营销的推销员处购进标称为“卡佛尼染发膏(玫瑰紫)”的特殊化妆品进行销售。根据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柳南区市场监管局协同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进一步核查该产品情况,生产企业称未生产过“卡佛尼染发膏(玫瑰紫)”产品。经查实,当事人购进用于销售的“卡佛尼染发膏(玫瑰紫)”属于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且购进和销售上述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情况: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柳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未经注册的化妆品,无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该类型案件的办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决维护公众用妆安全的决心,对如何办理未注册化妆品违法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三:柳州市某生活馆母婴馆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经营的标注“mustela BABY OIL”、“mustela HAIR AND BODY Cleans and softens”的化妆品无中文标签,且当事人在店内经营上述无中文标签化妆品“mustela BABY OIL”和“mustela HAIR AND BODY Cleans and softens”时未按照要求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并保存相关记录,未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处罚情况: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城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给予警告,没收上述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并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市场上很多“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来源不明,产品质量无法保障。通过该案件提醒广大消费者,外文化妆品不等于高质量化妆品,应通过了解掌握化妆品科普知识,理性认知化妆品功效,科学有效选用化妆品。
 
  案例四:鹿寨县某美甲店在经营美甲服务中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标签不完整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20年6月购进“鸥绿源甲油胶”一套,共计108瓶,并通过上述化妆品为顾客提供美甲服务,其中3瓶已使用完毕。经查实,上述“鸥绿源甲油胶”最小销售单元标签及瓶身上未见标注有使用期限,存在质量安全风险。
 
  处罚结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指甲油,并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对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有明确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在购进化妆品时,应查验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才是最终目标,化妆品经营者应一步提高守法经营意识。
 
  案例五:柳州市某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销售的“佳人神草控油清爽洗发液”“佳人神草去屑止痒洗发液”“佳人神草蛋白肽顺滑修复润膏”等产品,均已超过标签标识标注的三年保质期限,属于过期化妆品。且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证明、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与上述化妆品有关的进销凭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情况: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的使用期限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承诺产品能过确保其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期限,处于使用期限内的化妆品才可以上市销售。该类型案件的办理,对化妆品经营者履行自身主体责任具有警示作用,对及时化解化妆品安全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日期: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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