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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度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2023年第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3-22 13:57 来源: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药监局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加强山东省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管理,保障化妆品备案新法规顺利平稳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药监局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加强我省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管理,保障化妆品备案新法规顺利平稳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根据《条例》《办法》《公告》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含进口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2023年度备案年度报告工作已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将于2023年3月31日结束。2021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产品应当开展2023年度备案年度报告工作。
 
  请相关备案人尽快开展年度报告工作,对需要继续生产或进口的备案产品,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3月31日前落实备案年度报告工作;不再继续生产或进口的,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3月31日前通过新备案平台主动注销备案。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截至2023年3月31日仍未开展年度报告工作的相关备案产品,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特此通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1日
日期: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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