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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1-26 08:39 来源: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3年,兰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专项整治、日常监督检查、化妆品抽检等方式,督促指导我市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主动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共计办理77起案件,违法行为涉及经营未注册备案的化妆品、经营使用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等方面。
  2023年,兰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专项整治、日常监督检查化妆品抽检等方式,督促指导我市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主动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共计办理77起案件,违法行为涉及经营未注册备案的化妆品、经营使用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等方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化妆品经营秩序,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让“美丽消费”更放心,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兰州市化妆品经营者自查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兰州市市场监管局特提示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严格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保经营的化妆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兰州市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查验内容如下:
 
  (一)国产化妆品:经销商的《营业执照》、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或《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产品检验报告或出厂合格证明;
 
  (二)进口化妆品:特殊化妆品的 “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普通化妆品的“备案(电子)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报关单(附批号等明细);
 
  (三)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发现经营的化妆品出现疑似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联系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报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并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三、引导消费者正确购买和使用化妆品,增强消费者安全用妆意识。
 
  四、化妆品经营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化妆品小样、试用装、赠品未贴标签;
 
  (二)进口化妆品未按规定加贴中文标签;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四)未设置单独的临期化妆品销售柜,过期、临期产品混放;
 
  (五)经营变质、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
 
  (六)擅自配制化妆品,自行分装、灌装产品;
 
  (七)随意更改化妆品标签内容,私自变更限用日期;
 
  (八)“妆”、“械”、“消”字号产品混放,误导消费者。
 
  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相关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要求,及时开展自查整改,加强自律,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检查和抽检力度,对情节严重的营业户,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处罚。
日期: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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